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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3 題

依新住民基本法之規定,新住民之定義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因專業、技術、投資等事由在臺居留及永居者
  • B 以申請就學、參訪目的在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 C 因就業、投資、依親事由在臺居留的港澳居民
  • D 以經濟、科技考量在臺專案長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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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住民(Inhabitant/Resident)」這個詞的字面意義。如果一個人只是來旅遊兩週,或者是短期來交換學習幾個月後就會離開,在一般法律情感或社會政策中,我們會將這類「暫時路過的人」與「打算在臺灣長期生活、深耕的人」歸為同一類保護對象嗎?這兩者在「停留」與「居留」的時間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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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 2024 年新通過的《新住民基本法》之定義理解,你能從眾多身分屬性中觀察到「停留」與「居留」的本質差異,表現得非常專業。

《新住民基本法》的身分認定關鍵

根據《新住民基本法》第 2 條的規定,所謂「新住民」是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法取得**居留(residence)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e)**許可者。其範疇涵蓋了因專業技術、投資、就業、依親或特殊專案(如經濟、科技考量)而在臺長期發展的人士。選項 (B) 提到的「參訪」或「短期就學」屬於法律上的「停留(stay)」範疇,這類人員在臺灣居住的時間具有高度暫時性,並不符合該法推動社會融入與長期發展的「住民」保障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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