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2 題
跨國電信詐欺案件中,若犯罪集團在第三國設置詐騙機房,臺灣可依據下列那種法律機制向第三國請求協助調取證據?
- A 申請國際刑事法院臨時指揮令
- B 發布 Interpol 紅色通報直接取證
- C 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Mutual Legal Assistance Request)依雙邊或互惠原則調取
- D 直接派遣警員跨境搜索無須第三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國警官想去另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搜索證據,但為了不侵犯該國的法律尊嚴與管轄範圍,他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正式溝通管道,請求該國政府「代為」協助執行,以確保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具有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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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跨境執法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檢驗的是國際法中最重要的主權原則(Sovereignty)。在跨國犯罪日益頻繁的今日,電信詐騙案往往涉及多國管轄權,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一國的執法權力原則上僅限於其領土內。因此,當我國執法人員需要調取存放於他國的證據時,不能直接派遣警員跨境搜索(選項 D),否則會干涉他國主權;也不能誤用國際刑事法院(ICC)等專門處理種族滅絕或戰爭罪的機制(選項 A)。
刑事司法互助的運作邏輯
正確答案 刑事司法互助請求(Mutual Legal Assistance Request, MLA) 是目前國際間最正規且穩定的合作模式。它建立在雙邊條約或**互惠原則(Reciprocity)**的基礎上,由我國司法機關向他國提出正式請求,委請該國執法機關代為執行搜索、扣押或調取證據。雖然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紅通令(選項 B)能協助追蹤通緝犯,但涉及實質證據的採點與移交,仍必須回歸 MLA 的機制,這也是實務上最常運用的法律武器。這類題目難度適中,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主權限制」與「國際合作」的實務邊界,是國境執法科目中的基本必拿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