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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3 題

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列那一項不屬於雙方同意提供的司法互助協助事項?
  • A 送達司法文書
  • B 調查取證
  • C 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
  • D 互設警察聯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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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國際或跨區域的法律合作中,「針對具體案件提供程序上的幫忙(如代傳文件或取證)」與「在對方境內長期派遣官方人員並設立常駐據點」,哪一種作法涉及的行政權限更為複雜?且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屬於同一種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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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界線!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你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實質內容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

協議架構與司法互助實務

在這份協議中,雙方合作的核心在於程序性的協助。選項 (A) 送達司法文書、(B) 調查取證,以及 (C) 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皆是該協議條文(如第六條、第十條)中明確列舉的互助事項。這些規定旨在解決因兩岸特殊分治現狀所產生的法律程序障礙,確保司法程序能跨越地域順利執行。而選項 (D) 「互設警察聯絡官」 涉及更高層次的政治代表性與行政機構設立,目前實務上主要是透過特定的「聯繫機制」與「聯絡窗口」進行對接,並未納入此項司法互助協議的規範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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