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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5 題

甲對乙謊稱認識許多警察可以擺平乙的刑事案件,但需要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遊說費,乙信以為真將 10 萬元匯入甲所指定之帳戶,當甲要提領該款項時,該人頭帳戶已被警方凍結,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 A 甲為詐欺取財罪既遂犯
  • B 甲為詐欺取財罪障礙未遂犯
  • C 甲為詐欺取財罪之不能未遂
  • D 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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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個人騙你把錢放進他準備好的保險箱裡,就在你關上箱門並把錢交出的那一瞬間,你的財產是否已經脫離了你的掌控?如果這時保險箱的鎖突然壞了,導致騙子暫時打不開它,這會改變「你已經失去這筆錢」的這個既定事實嗎?從保障財產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以什麼標準來判斷犯罪是否已經「做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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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的既遂時點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是「既遂」而非「未遂」,代表你對財產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詐欺取財罪(Fraudulent Acquisition of Property)**的既遂,是以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處分財產」,並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物」為基準。 在法律實務中,當乙將款項匯入甲指定的帳戶時,該筆資金就已經脫離了乙的支配空間,並進入了行為人甲所設定的受領狀態。即便該帳戶隨後被警方凍結導致甲無法提領,這在法律上僅屬於「犯罪完成後的處分受阻」,並不影響「犯罪行為已達成既遂」的認定。因為從乙匯款入帳的那一刻起,乙的財產權就已經遭受了實際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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