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將乙殺害後,委由丙將殺害乙之兇刀與血衣加以掩埋,關於湮滅證據之行為,甲、丙應如何論處?
- A 甲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直接正犯
- B 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直接正犯
- C 甲與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成立「湮滅證據罪」之直接正犯,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要求一個剛犯下重罪的人必須妥善保存能讓自己被定罪的證據,否則就要加罪,這是否符合人性中自我保護的本能?從「法律不強人所難」的角度出發,你覺得法律在區分「隱藏自己罪證」與「隱藏他人罪證」時,最重要的考量點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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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與湮滅證據罪之主體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證據罪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 (B),代表你已經釐清了《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的行為主體限制。法律規定該罪處罰的是湮滅「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而基於人性中「自我防衛」的本能,法律不期待行為人會主動保全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這在法律上稱為**期待可能性(Expectancy)**的欠缺。因此,甲掩埋自己的血衣和兇刀,並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教唆行為與他人犯罪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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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證據罪之主體
💡 湮滅證據罪僅限於「他人」刑事案件,不罰湮滅「自己」證據。
| 比較維度 | 湮滅「自己」證據 | VS | 湮滅「他人」證據 |
|---|---|---|---|
| 法條符合度 | 不符「他人」要件 | — | 符合刑法第165條 |
| 教唆他人之責 | 實務認不成立犯罪 | — | 成立教唆犯 |
| 刑事政策理由 | 不自證己罪、無期待可能性 | — | 妨害國家司法審判權 |
💬本罪關鍵在於證據屬於誰,僅處罰為「他人」滅證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