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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甲自國外搭機飛抵臺灣,在機場進行護照檢驗時不耐久候,甲於是對公務員乙大聲辱罵「你們這些人是畜牲,只會欺負老百姓」,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之「妨害公務罪」
  • B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40 條之「侮辱職務罪」
  • C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40 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 D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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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僅止於「言語上的謾罵」,而完全沒有「使用暴力」或「威脅要傷害對方」時,法律通常會將這種僅傷害到個人「內心感受」或「社會評價」的行為,歸類在處罰「暴力行為」的章節,還是處罰「損毀名譽」的章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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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於刑法中「名譽犯罪」與「妨害公務罪」的分界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實務與考題中極具鑑別度,尤其是在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後,法律見解有了重要演進。

名譽侵害與公務執行之辨析

在法律邏輯上,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必須具備「強暴」或「脅迫」等物理或心理的威懾手段,而本題甲僅是口頭辱罵,手段並未達標,故排除 (A)。至於原有的「侮辱公務員罪」,憲法法庭認為若僅因公務員身分就加重處罰謾罵行為,有違言論自由。因此,當甲辱罵「畜牲」時,這種針對公務員個人的口頭名譽攻擊,在不影響職務具體執行的情況下,應回歸適用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Public Insult),而非特別的妨害公務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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