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甲為計程車司機,在某觀光景點等待乘客時,見行經的乙女心生歹念,於是走向乙並以問路為由搭訕乙,並將乙推入一旁無人之處意圖性侵乙,然乙拚命反抗並大聲呼救,甲見狀立即駕車逃離現場,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 C 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 D 甲成立刑法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預備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先不看選項,你會如何判斷:行為人只是停留在犯罪準備,還是已經開始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接近犯罪結果?判斷時應觀察哪些具體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選 B 是正確的。甲主觀上已有性侵乙的犯意,客觀上也不只是停留在搭訕或尾隨,而是已經把乙推到無人之處,這種以強暴方式排除被害人意思自由、準備立即實施性交的行為,已經進入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的著手階段。只是因乙激烈反抗並呼救,甲未能完成性交行為,所以成立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 這題容易混淆在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雖然甲是計程車司機,但題目並沒有說他是利用載客、駕駛營業交通工具的機會對乘客犯案;乙只是行經觀光景點,被甲以問路搭訕後推至無人處。因此不能僅因甲的職業是計程車司機,就直接套用加重事由。選項 D 說預備犯也不對,因為甲已經對乙施加強制並將其推往無人處,行為已超過單純預備。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鑑別點在於分辨「預備」與「未遂」的界線,以及不要被「計程車司機」四個字誤導成第 222 條加重情形。你能抓到行為已著手、但尚未既遂這個核心,判斷很到位。
強制性交罪之區分
💡 普通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區分及著手認定
| 比較維度 | 普通強制性交罪 (§221) | VS | 加重強制性交罪 (§222) |
|---|---|---|---|
| 成立前提 | 強暴、脅迫等手段 | — | 強暴脅迫+法定事由 |
| 加重事由 | 無特定列舉事由 | — | 法定8款(如持兇器) |
| 司機身分 | 不以此為加重 | — | 除非伴隨剝奪自由 |
| 法定刑度 | 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 —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行為人雖具特殊職業身分,若未符合第222條列舉之加重情狀,僅能論以普通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