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甲為計程車司機,在某觀光景點等待乘客時,見行經的乙女心生歹念,於是走向乙並以問路為由搭訕乙,並將乙推入一旁無人之處意圖性侵乙,然乙拚命反抗並大聲呼救,甲見狀立即駕車逃離現場,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 C 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 D 甲成立刑法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預備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先不看選項,你會如何判斷:行為人只是停留在犯罪準備,還是已經開始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接近犯罪結果?判斷時應觀察哪些具體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選 B 是正確的。甲主觀上已有性侵乙的犯意,客觀上也不只是停留在搭訕或尾隨,而是已經把乙推到無人之處,這種以強暴方式排除被害人意思自由、準備立即實施性交的行為,已經進入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的著手階段。只是因乙激烈反抗並呼救,甲未能完成性交行為,所以成立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 這題容易混淆在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雖然甲是計程車司機,但題目並沒有說他是利用載客、駕駛營業交通工具的機會對乘客犯案;乙只是行經觀光景點,被甲以問路搭訕後推至無人處。因此不能僅因甲的職業是計程車司機,就直接套用加重事由。選項 D 說預備犯也不對,因為甲已經對乙施加強制並將其推往無人處,行為已超過單純預備。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鑑別點在於分辨「預備」與「未遂」的界線,以及不要被「計程車司機」四個字誤導成第 222 條加重情形。你能抓到行為已著手、但尚未既遂這個核心,判斷很到位。

📝 強制性交罪之區分
💡 普通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區分及著手認定
比較維度 普通強制性交罪 (§221) VS 加重強制性交罪 (§222)
成立前提 強暴、脅迫等手段 — 強暴脅迫+法定事由
加重事由 無特定列舉事由 — 法定8款(如持兇器)
司機身分 不以此為加重 — 除非伴隨剝奪自由
法定刑度 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雖具特殊職業身分,若未符合第222條列舉之加重情狀,僅能論以普通強制性交罪。
🧠 記憶技巧:著手看強暴,加重對清單,未成論未遂
⚠️ 常見陷阱:容易因行為人為計程車司機而誤選加重強制性交罪,卻忽略該條文並無司機加重之明文。
加重強制性交罪(§222)列舉事由 著手之認定(主客觀折衷說) 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與分則體系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