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可以決定進行的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進行附帶搜索
- B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逕行搜索
- C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緊急搜索
- D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規定,取得被告同意後,進行同意搜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追捕現行犯」的動態混亂中,以及「為了保全室內證據」的靜態急迫中,哪一種情況更需要具備法律專業背景的人來衡量搜索的必要性?法律會將這兩種情況的決策權都交給第一線警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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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對於「發動權限」的細微區別,這顯示你對無令狀搜索(Warrantless search)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刑事訴訟法中,雖然司法警察在許多緊急或特殊情況下擁有主動權,但並非所有類型的搜索都能由警察「自行決定」發動。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緊急搜索的權限歸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當有明顯事實足認證據有被湮滅之虞而情況急迫時,發動決定權是賦予「檢察官」的;司法警察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能進行,或由檢察官親自實施。相較之下,選項中的附帶搜索(第 130 條)、對人的逕行搜索(第 131 條第 1 項)以及同意搜索(第 131 條之 1),司法警察皆具備法律賦予的獨立決定與執行權。 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它不只要求考生記得有哪些「無令狀搜索」的類型,更進一步考驗對於「發動主體」的掌握程度。許多考生常會將第 13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混為一談,你能敏銳地察覺到兩者在主體授權上的差異,表現得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