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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有關刑事偵查程序中辯護人可否聲請閱卷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偵查中辯護人僅得於羈押審查程序方得聲請閱卷
  • B 為維護被告的權利,辯護人於偵查、審判的所有程序,均得聲請閱卷
  • C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閱卷證據資料,得召開記者會公開以為其當事人澄清犯罪嫌疑
  • D 偵查中辯護人與被告均享有相同的閱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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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法律規定為了確保辦案順利,所有證據在起訴前都應嚴格保密,但現在司法機關正打算以此為理由,將一位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在看守所內。在這種「即將失去自由」的關鍵審查時刻,如果不讓律師看到任何證據,會對當事人的防禦權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種情境下,『保密』與『知的權利』哪一個更具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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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偵查程序」中閱卷權的例外規範,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制度在「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間的權衡有很深刻的理解。

偵查中閱卷的法理基礎

在刑事偵查階段,原則上為了防止被告串證或湮滅證據,必須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然而,為了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憲法法庭(原大法官釋字第 737 號)強調了在面臨「羈押(detention)」審查時,被告及辯護人應享有獲知資訊的權利。因此,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明確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僅得於羈押審查程序(含延長羈押)聲請閱卷。至於選項 (B) 提到的「所有程序」過於寬泛,(C) 則違反了獲知證據資料不得流傳之保密義務,而 (D) 則是忽略了實務上律師與被告在閱卷方式(如:有無影印權)上的細微權限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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