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關於租稅的實踐,依憲法學理及我國稅捐行政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義務人逾期納稅而加徵之滯納金部分,得加計利息命義務人繳納
- B 特別公課乃是稅捐以外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要件不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始符租稅法定主義
- C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者則不免徵,符合平等原則
- D 國家對人民應不分經濟能力強弱,一律課予相同稅率,方符賦稅公平主義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賦稅優惠時,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土地的使用方式,雖然附帶讓大眾受益(例如路人經過),但它同時也是業主為了換取「建築開發權」而必須背負的法定義務與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若給予其與「純粹貢獻給大眾使用的土地」相同的免稅待遇,對於其他沒有開發權利的納稅人而言,真的符合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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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量能課稅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在稅法中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份非常敏銳的判斷。
法定空地與平等原則的權衡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質平等」與「形式平等」。選項 (C) 提到的法定空地(statutory open space),雖然形式上無償供公眾通行,但其本質是為了滿足建築法規對建蔽率與容積率的規定,使該建築基地能合法興建並獲得經濟價值。因此,法律認定這類土地與一般的純公眾通行道路性質不同,不給予免稅優惠。這種基於「負擔公平」所做的差別待遇,明定於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是稅務實務中非常經典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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