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明確性原則」所提出的判斷標準?
- A 無其他解釋可能性
- B 意義非難以理解
- C 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 D 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必須寫到『沒有任何其他解釋可能』才算明確,那麼面對變幻莫測的社會現狀,立法者還有辦法制定出足以涵蓋各種情況的法條嗎?在這種邏輯下,我們對於法律文字的『清晰度』,應該要求的是一種『絕對的精確』,還是只要達到『一般大眾可理解且法院能判定』的程度即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A) 無其他解釋可能性 並非標準,代表你對大法官審查法規範的邏輯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立法者為了因應社會的複雜性,往往會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法律文字並不要求必須達到「只有唯一一種解釋」的極致境界,否則法律將失去彈性。反映了法治國家對法律規範穩定性與彈性間的權衡。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第 521 號等歷來解釋,大法官對「法律明確性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確立了三大判斷指標:首先是意義非難以理解,指一般人按常理能理解其意;其次是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讓民眾能預先調整行為;最後是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確保法院能最終把關。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明確」與「絕對單一」的差異,屬於憲法與法學緒論中的核心考點,難度適中但極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