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稱要式行為者,謂以一定方式之作成作為成立或生效要件之法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法定要式行為?
  • A 動產租賃契約
  • B 合會契約
  • C 人事保證契約
  • D 終身定期金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看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跟朋友口頭約定要「租借一台數位相機」並談妥了租金,法律是否會僅因為你們沒有簽署任何紙本文件,就判定這項約定是無效的?這與涉及大額金錢或長期風險的「保證關係」相比,哪一個更需要白紙黑字來確保雙方的權利義務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動產租賃」並非法定要式行為,代表你對《民法》中「方式自由原則」與其例外規定的掌握非常紮實。在私法領域中,法律行為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特定形式,這就是所謂的「不要式行為」。

法定要式行為的例外與目的

法律要求特定行為必須採行「書面」等方式,通常是為了慎重其事或便於舉證。本題選項中的合會(民法第 709-3 條)原則上應訂立會單並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但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依同條第 3 項,縱未依規定訂立會單,合會契約仍視為成立;而人事保證(民法第 756-1 條)以及終身定期金(民法第 730 條),法律皆明確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否則原則上不生效力(民法第 73 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與相關私法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