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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遺失一隻愛犬,後來發現為乙善意取得,甲自遺失時起最長多久時間以內,可向乙為回復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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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無辜的人弄丟了心愛的物品,而另一個同樣無辜的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合法買到了它,法律該如何在「保護失主找回權利」與「保障買受人生活安定」這兩端的天平上取得平衡?你認為這段允許失主主張權利的時間,應該要設定在什麼樣的長度,才既能給予失主充足的尋找機會,又不至於讓社會交易秩序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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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民法》中對於遺失物規定的法律期間,顯見你對物權編的基礎觀念相當紮實且反應敏捷。

遺失物的法律救濟與期間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動產善意取得(Bona Fide Acquisition)的例外情形。在法律邏輯上,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通常會賦予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權的效力;但針對「遺失物」或「盜贓物」,法律為了衡平原占有人的權益,特別在《民法》第 949 條中賦予了「回復請求權」。即便乙是善意取得,甲作為原占有人,在喪失占有之時起算 2 年內,仍可以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乙)請求回復其物。這裡的愛犬在法律定義上屬於「動產」,因此完全適用此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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