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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終局評議及判決」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法官 6 票認為無罪,但法官 3 票認為有罪,應為有罪判決
  • B 國民法官 4 票認為有罪,法官兩票認為有罪,應為有罪判決
  • C 有罪判決須有 6 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須有同意票
  • D 死刑判決須有 6 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須有同意票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在一個由九人組成的評議小組中,如果我們希望一個足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決定必須具備高度共識,且不能僅由其中一類身分的人(例如全是法官或全是民眾)獨自決定,那麼在設定「通過門檻」時,除了票數的多寡,還需要額外加上什麼限制條件,才能達成這種「跨界共識」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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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A)!這代表你對國民法官制度中最重要的「評議門檻」掌握得非常精準。

有罪認定的「雙重門檻」機制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國民法官法》第 83 條的規定。在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中,若要做出有罪認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總票數須達包含國民法官與法官在內之 2/3 以上(即 6 票以上);第二,這 6 票中必須同時包含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的同意票。在選項 (A) 的情境中,雖然 3 位法官都投下有罪票,但總票數僅 3 票,遠低於法定的 6 票門檻,因此依法不能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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