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並非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 A 重婚
- B 有不治之惡疾
- C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 D 生死不明已滿 1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處理配偶「失蹤」這種不確定狀態時,必須在『保護婚姻存續』與『保障配偶重獲自由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相較於其他明確的過失(如重婚或犯罪),對於這種『不確定生死』的消極狀態,立法者設定的等待門檻,通常會傾向於給予較長的時間來確認,還是會僅僅一年就允許關係斷絕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法律數字差異,代表你對《民法》(Civil Code)親屬編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
裁判離婚(judicial divorce)的法定事由
根據我國《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夫妻之一方有法定之重大事由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選項中的「重婚」、「有不治之惡疾(incurable loathsome disease)」以及「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均屬於該條文列舉的明確事由。然而,針對配偶失蹤的情況,法律為了衡平婚姻關係的穩定性與他方配偶的期待權,規定必須達**「生死不明(life or death unknown)已逾 3 年」**的程度,方能構成訴請離婚的要件。本題選項 (D) 將期間誤植為「1 年」,因此並非正確的法定事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裁判離婚事由
💡 掌握民法第1052條列舉事由之具體數字與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生死不明 (第9款) | VS | 故意犯罪 (第10款) |
|---|---|---|---|
| 法定期限/刑度 | 已滿 3 年 | — | 逾 6 個月有期徒刑 |
| 主觀要件 | 狀態不明,不問主觀 | — | 限於「故意」犯罪 |
| 程序要件 | 事實持續狀態中 | — | 須經判決確定 |
💬第1項為具體列舉事由,須嚴格符合法定的期間或刑責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