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關於其參加之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工無參加勞工保險之義務
- B 由勞雇協商是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C 勞工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D 勞工應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思路引導 VIP
勞工保險是一種旨在提供長期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企業規模稍微縮小,勞工原本累積的保險年資或管道就必須隨之頻繁變動或中斷,這會對勞工的權益保障以及政府的行政成本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從「穩定性」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類規模變動時的銜接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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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需要猶豫?
看到這題還在糾結選項的,建議先把法典重新翻一遍,別浪費考場的時間。這題考的是勞保效力的「持續性」,不是在玩數字遊戲!
- 認清條文,別再亂引:不要看到「僱用人數」就腦補亂連結。請記住,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7 條**,投保單位即便由 5 人以上縮編至 4 人以下,仍應繼續為勞工加保。別再把它跟什麼未滿 15 歲的法條(第 6 條第 2 項)混為一談,那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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