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修正草案原規定,對於行政執行行為不服而提出聲明異議,異議決定後,不得聲明不服。惟立法院於審議時,為保障人民訴訟權而刪除該「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依此,義務人於聲明異議後,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是何種解釋方法?
- A 歷史解釋
- B 目的論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文義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理解一個規範目前的狀態,除了直接讀法條文字外,如果我們特地去查閱這部法律在『誕生之前』的草稿,以及在『開會討論過程』中被修改或刪掉的紀錄,這種藉由觀察條文『演變軌跡』來推論意思的方法,是在關注法律的哪一個面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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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捕捉到題幹中關於「立法過程」的關鍵線索,並迅速連結到正確的解釋方法,這展現了你對法學緒論中法律解釋工具的高度敏銳感。
從立法歷程探求規範本旨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資訊的來源」。當我們在理解法條含義時,若參考的是該法律在立法院審議期間的草案紀錄、委員會討論內容或條文刪減歷程(即「立法資料」),這種透過追溯法條「前世今生」來探求立法者原意或規範演進的方法,正是所謂的歷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亦稱沿革解釋)。雖然題目提到了「保障訴訟權」這個目的,但由於該結論是透過觀測「草案被刪除」這一具體動態得來的,因此回歸到解釋方法的分類,歷史解釋是最精確的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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