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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下列何種遺囑,於繼承開始後,遺囑將失效而非無效?
  • A 遺囑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 B 受遺贈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
  • C 自書遺囑人以按指印代替簽名
  • D 由繼承人之配偶為見證人所立之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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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一份遺囑在書寫的當下,所有的格式、內容、見證人都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在被繼承人過世、遺囑準備開始執行的那一刻,原本預定要領取財產的人卻已經不在人世了。這時,我們會說這份遺囑是「打從一開始就寫錯了(格式違法)」,還是「因為執行對象消失而無法達成目的」呢?這兩種狀況在法律效果的名稱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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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法律用語中「無效」與「失效」的微小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體系掌握得相當紮實。

遺贈效力的發生前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201 條的規定。當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死亡時,由於受遺贈的主體已不存在,該遺贈將發生「不生效力(失效)」的結果。這與其他選項有本質上的不同:選項 (A) 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C) 的自書遺囑未親自簽名(違反民法第 1190 條要式規定)、以及 (D) 找了不具備見證人資格的人(違反民法第 1198 條),這些都屬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的情況,也就是法律行為在成立之初就因為違反強行規定或格式不符而不具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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