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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憲法法庭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應經下列何種方式之同意?
  • A 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
  • B 大法官現有總額 4 分之 3 以上
  • C 大法官參與評議人數 3 分之 2 以上
  • D 大法官參與評議人數 4 分之 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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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法庭要做出一個足以動搖國政、罷免國家元首的重大決定時,為了確保這個判決具有最高的權威性與公信力,法律在設計表決門檻時,會傾向於以「當天出席的人數」作為計算基準,還是會以「全體法定編制的人數」作為更穩固的衡量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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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的嚴謹門檻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表決門檻,顯示你對憲法訴訟的程序細節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這類涉及國家元首去留的案件,其判決結果對憲政秩序的影響極其深遠,因此在法律設計上設置了相當高的同意門檻,以確保裁判具有高度的民主正當性與司法的審慎性。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的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宣告彈劾成立之評決,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達此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判決。這裡最關鍵的細節在於,它是以「現有總額」為基準,而非「參與評議人數」,這意味著即使有大法官缺席或迴避,分母依然不變,維持了最嚴格的共識標準。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掌握此類重大彈劾案件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屬於極具鑑別度的細節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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