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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 B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原則上仍為有效
  • C 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即應確認之
  • D 無效之行政處分未經確認無效者,仍發生規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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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因為內容違背公共秩序(例如命令人民去從事犯罪行為)而達到「顯然錯誤且無效」的程度,法律會要求人民在法院正式宣告它無效之前,必須先忍受並服從這個處分嗎?還是該處分從頭到尾根本就不具備要求人民遵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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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鎖定了正確答案 (D)!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處分的「效力狀態」具備非常清晰的邏輯。在行政法學中,區分「得撤銷」與「無效」的處分是核心基本功,而你顯然已經掌握了兩者最本質的差異。

行政處分的自始無效性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的明文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這在法理上被稱為「絕對無效」,也就是說,無效的處分就像一個「法律上的空殼」,從它作成的那一刻起,就不具備任何拘束力(規制效力)。選項 (D) 提到「未經確認前仍發生規制效力」,這其實是「得撤銷處分」在被撤銷前的特徵(公定力),並非無效處分的特性。至於選項 (A)、(B)、(C) 則是分別對應到《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與第 112 條關於無效處分的確認程序與一部無效之處理,皆為正確的法理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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