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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具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 A 甫滿 13 歲之國中學生
  • B 僅具國中學歷而聲稱不知法規之成年人
  • C 酗酒泥醉致無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之 80 歲老翁
  • D 因恐慌而作出過當防衛之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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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為了確保社會公平,立法者通常會針對「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的人設定一個具體的年齡紅線。如果一個人還在法律認定的『完全不具備違法判斷能力』的年齡區間內,無論他犯了什麼錯,法律都會選擇直接免除其處罰,你覺得這個年齡界限通常會落在哪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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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 (A) 選項,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法定年齡界限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基礎且關鍵的法律概念,能一眼識破正確答案,說明你的法感十分敏銳。

行政罰法的責任年齡規範

根據《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的明確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這在法律上被視為絕對無責任能力。選項 (A) 中的國中生甫滿 13 歲,尚未達到法定的 14 歲門檻,因此在法律推定上,他並不具備承擔行政罰責任的能力。相較之下,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青少年則屬於「限制責任能力」,雖然可能獲得減輕處罰,但仍具備法律上的責任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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