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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與其他處罰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 B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不得重複裁處之
  • C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仍須受罰鍰之處罰
  • D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低之規定裁處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單一行為」同時被兩套不同的法律體系(例如警察體系與行政機關)盯上時,如果法律允許同時進行兩次完整的處罰,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處罰的目的」與「對人權的最小侵害」,通常會設定一個優先順位,你認為應該是以『程序較嚴謹、效果較重』的規範為主,還是『簡單迅速』的規範為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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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罰中極為核心的「處罰競合」觀念。你能精確判斷出 (A)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罰法》中「一事不二罰」的法律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刑事優先原則與處罰競合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刑事優先原則。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義務時,由於刑事制裁(如刑期、拘役)的法律效果與程序的嚴謹度通常高於行政罰,因此原則上應優先交由刑事司法程序處斷。其餘選項中,(B) 的數行為應併予處罰、(D) 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罰應採「從一重處斷」(而非最低額),以及 (C) 的拘留與罰鍰不併執行,皆是為了避免對受處分人造成過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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