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即時強制為專屬於警察之職權
- B 即時強制對於人之管束不得超過 12 小時
- C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屬於即時強制方法之一
- D 即時強制須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面對一個「迫在眉睫」的公共危險(例如大樓失火),如果還必須先製作公文、完成送達程序,並等待民眾在期限內履行義務,會不會緩不濟急?在這種「連下達命令的時間都沒有」的特殊情況下,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讓行政機關能直接排除眼前的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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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Immediate Enforcement)」的定義與規範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即時強制的法律本質與手段
在行政法規中,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於面臨緊急危難,且無法透過發布行政處分來命人民履行義務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直接採取的干預措施。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的規定,其手段包含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對住宅或建築物之進入,以及其他必要處置。因此,選項 (C) 完全符合法條對物之強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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