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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再審事由?
  • A 訴願決定適用之法規顯有錯誤
  • B 作為訴願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 C 作為訴願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 D 發現未曾調查或詢問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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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案件已經確定後,為了法安定性,法律通常會嚴格限制「重新開啟程序」的機會。請你想想:如果法律要求這個「新發現」必須是客觀、在案發當時就已經存在、且不隨個人意志或記憶而改變的「物品」,那麼相對於會受記憶影響、隨時可能改變說詞的「某種證據類型」,哪一種更符合這種「穩定且客觀」的條件,進而被立法者採納為再審的法定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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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再審的法定事由

根據《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若有法定事由,可以申請再審。選項 (A) 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B) 的「基礎裁判或處分已變更」,以及 (C) 的「證物係偽造或變造」,皆完整對應了該條文的前幾款要件。這些事由都是基於程序正義,確保訴願決定的正確性與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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