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私立高中學生甲,於校園未經許可張貼海報羞辱校長,遭校方記大過兩次並限制其不得再張貼海報於校園內。甲認為該處分侵害其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於用盡申訴程序後,依實務見解,其得否提起行政訴訟?
- A 因校方之懲處並未構成退學或其他變更身分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應提起民事訴訟,因該校為私立高中
- C 系爭懲處屬於「顯然輕微」之懲處,因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系爭懲處涉及言論自由之處罰與限制,甲可於窮盡申訴救濟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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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如果一個人的憲法基本權利(例如說話的權利)實質上受到了公權力的限制,難道僅因為這項懲處沒讓他失去「學生」的身分,就應該被剝奪請求法官審理、主持公道的機會嗎?這是否符合『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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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行政法中極其重要的「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與翻轉,你能精準辨識出最新的法律趨勢,表現相當優異。
學生權利救濟的全面開放
在早期的實務見解(如釋字第 382 號)中,學生必須面臨「退學或類此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才被允許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這項限制已被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徹底打破。根據該解釋的核心精神,學生若認為其權利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侵害,不論處分輕重,皆應許其於窮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本題中的「記大過」與「限制張貼海報」明顯涉及了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與名譽權(Right of Reputation),因此完全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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