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在國家賠償事件,若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 A 以受理在先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B 有爭議的機關皆為賠償義務機關
- C 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由其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件事「誰該負責」各執一詞,導致民眾權利受阻時,你認為在行政體系的層級架構中,哪一個位置的角色最有權力、也最適合出面裁斷這場糾紛,好讓賠償程序能繼續進行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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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State Compensation Act)**中,關於機關權限爭議的處理程序已有相當清晰的概念。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的平衡,當民眾請求國家賠償卻遇到不同部門互踢皮球時,法律必須提供一個明確的裁決機制。
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程序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的規定,若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Liable agency),或機關之間對於誰該負責產生爭議時,原則上由其上級機關來負責「確定」誰才是真正的義務人;但其自被請求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時,請求權人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保護請求權人,避免受害者在行政體系中無所適從,同時利用行政體系內部的監督權限來消弭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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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義務機關之爭議
💡 國賠義務機關不明或有爭議時,應由其上級機關裁定確定。
🔗 國賠義務機關爭議處理鏈
- 1 提出國賠請求 — 請求權人向自認應負責之機關提出書面請求
- 2 發生機關爭議 — 機關否認義務或兩機關對責任歸屬產生爭執
- 3 報請上級確定 — 依國賠法第9條第4項報請上級機關裁定指定
- 4 啟動協議程序 — 由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進行先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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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對上級機關確定的結果仍不服,可否提起行政救濟之實務見解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