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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B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管理時,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C 公務員有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D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共設施,包括人工設置之公共設施與自然公物及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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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將一座大橋的維修工程委託給私人公司,而該公司因疏忽沒修好導致大橋崩塌,如果法律規定此時完全沒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那麼對人民的權利保障是否會出現巨大的漏洞?這種「公務外包」的性質,真的能讓政府對該設施的安全保障責任完全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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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這一題,你的國賠法讀到哪裡去了?

這題錯選 (B) 的同學,建議重讀法律。選項 (B) 錯得離譜,顯然你連基本的國賠框架都沒弄清楚。

  1. 委外不是免責金牌:依照《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公共設施就算委託民間團體管理,一旦發生管理欠缺,國家仍須負賠償責任。政府想甩鍋?法律直接堵死你的念頭。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把義務委外後,民眾求償無門,說「無國家賠償法適用」根本是腦袋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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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規範重點
💡 釐清公務員範圍、設施管理責任、求償權要件與公共設施定義。
比較維度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 VS 公共設施管理欠缺
法條依據 國賠法第2條第2項 國賠法第3條第1項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主義 無過失責任主義
求償權要件 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兩者皆為國賠類型,但設施責任採無過失主義對被害人保護較周全。
🧠 記憶技巧:委外管理不卸責,自然公物也入列;求償限於故意與重過。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為誤以為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經營」後即無國賠法適用,或誤認自然公物排除在國賠範圍外。
委託行使公權力 公務員求償權 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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