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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項公務員之義務,未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當中?
  • A 公務員須獲得機關同意公假始得離開辦公處所處理職務事項
  • B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 C 公務員應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差別待遇
  • D 公務員收受派令後,必須於法定期間內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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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某項規範是為了處理非常特殊的社會問題(例如確保行政體系在政黨更迭中保持公正),立法者通常會將它放在一般的「服務準則」裡,還是會傾向制定一部專門的、名稱與該議題直接相關的「特別法」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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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判斷得很精確。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行政法中「公務員法制」架構的掌握程度,能正確選出 (C) 說明你對法源的分散性有很強的警覺心。

公務員法規體系的區別

在公務員的規範中,《公務員服務法》(Civil Service Act)扮演的是公務員行為準則的「母法」角色,涵蓋了就職義務(第 9 條)、辦公紀律(如第 13 條之公假原則)以及最廣為人知的經營商業與兼職之限制(第 14、15 條)。這些都是維持行政運作效率與廉潔的基本要求。然而,選項 (C) 提到的「政治中立」,雖然是公務員極為核心的價值,但為了因應民主國家中政黨競爭的特殊需求,我國法制上將其獨立出來,明文規定在專門的**《公務員政治中立法》**(Civil Service Politics Neutrality Act)之中,而非規範在《服務法》本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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