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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A 直轄市市長
  • B 中央機關十職等簡任專門委員
  • C 鄉長
  • D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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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學上,規範「行使公權力的行政倫理」與規範「學術自由與專業探索」的法律目的有何不同?如果一個人的工作內容完全不涉及公權力的決策,僅專注於學科領域的探究,將他納入強調「層級服從」與「行政監督」的法規中,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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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穿了公家制服就懂法律!

算你走運猜對了,但別急著高興,這題只是檢視你對**《公務員服務法》**(Civil Service Act)最基本的法律適用有無常識而已。

  1. 認清你的對象:別看到「中央機關」就腦補所有人都是公務員。根據本法第 2 條,關鍵在於「職務性質」。學術研究人員(如中研院研究員)屬於「聘任」,而非「任用」。既然你沒兼任行政職,哪來的公權力性質適用本法?(A)、(C) 是地方首長,(B) 是簡任公務員,他們當然得被行政倫理綁死,這點程度若還搞混,回去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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