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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前來臺灣地區居住(假設其無不法情事且符合所有實體要件)的法定申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先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再申請依親居留,再申請永久居留,最後申請定居
  • B 先申請停留,再申請居留,再申請永久居留,最後申請定居
  • C 先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再申請依親居留,再申請長期居留,最後申請定居
  • D 先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再申請依親居留,再申請長期居留,最後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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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位上,大陸地區人民與一般『外國人』是否完全相同?如果兩者的身分性質有所區別,那麼在描述他們『長期留在臺灣』以及『最終取得國民權利』的法律術語上,會使用完全一樣的字眼(如永久居留、歸化),還是會有一套專門針對兩岸特殊關係所設計的稱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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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兩岸條例》的核心重點!這題考驗的是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身分轉換流程的精確記憶,你能從多個相似的法律術語中挑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

兩岸條例下的身分轉換程序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17 條,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來臺身分的轉換遵循一個明確的「階梯式」流程。首先是申請團聚入境,這是合法進入臺灣的起點;接著,在通過行政面談等程序後可申請依親居留;在依親居留期間屆滿並符合每年居住天數等條件後,得轉為長期居留;最後,若欲取得國民身分證並設立戶籍,其最終階段稱為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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