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我國國民甲剛滿 18 歲,旋即前往韓國歸化取得韓國國籍,依據韓國民法第 4 條滿 19 歲為成年;則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如何認定甲之行為能力?
- A 甲仍保有行為能力
- B 甲無行為能力
- C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
- D 甲有無行為能力由法院裁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在原本的家鄉已經是可以獨立負責的「大人」了,當他為了尋求更好的生活而遷移到另一個法律規定較嚴格的國家時,從法規範的穩定性與個人權利保護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他「退化」回未成年人,還是應該尊重他既有的社會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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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涉外法律中關於「行為能力(Legal Capacity)」的延續性與既得權保護有很清晰的觀念。
行為能力的既得權保護
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行為能力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的原則。雖然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原則上依其本國法,但為了保護法律行為的安定性,同條第 2 項特別規定:「已取得行為能力之人,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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