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者,下列何者不在範圍內?
- A 某職業棒球隊之選手
- B 某遠洋漁船公司之漁船工作者
- C 某看護機構之看護工
- D 某公司承攬國家重大建設經申請獲准引進之外籍勞動工作者
思路引導 VIP
在查閱《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時,我們可以發現條文將外國人從事的工作細分為多個「款次」。請試著比較法條前半部(第 1 至 6 款)的專業性質,與後半部(第 7 至 11 款)的體力勞動性質,在該條文的第二項中,法律是否對於這兩群人在「契約形式」上有不同的強制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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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契約的法規要求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哪些類別的工作者在法律上「強制」要求訂立書面契約。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3 項的明文規定,雇主聘僱同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的外國人時(包含海洋漁撈、家庭幫傭或看護、以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依法必須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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