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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5 之規定,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10 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 B 司法機關若回覆限制其出國,內政部移民署應將受收容人移由司法機關處理
  • C 司法機關若回覆有羈押之必要,內政部移民署應將受收容人移由司法機關處理
  • D 司法機關若囑託內政部移民署先暫予收容,則遵其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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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如移民署)原本準備將人遣返回國,但司法機關(如法院)認為這名外籍人士涉嫌犯罪必須留在國內接受調查時,為了符合法律正當程序與權力分立原則,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親自接手管理』這名涉嫌人,還是『口頭交代』原行政機關繼續幫忙關押他呢?這兩種做法在法律責任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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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職權分際!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具備相當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5 有關行政收容與司法程序交接機制的理解。

行政與司法的權限移轉

在法規設計上,當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時,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必須在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10 日前通知司法機關,這就是選項 (A) 的觀念驗證。若司法機關回覆認為有「限制出國」或「羈押必要」的情形,法律要求的處理方式是「移由司法機關處理」,將權限完整移交,以確保後續刑事偵查或審判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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