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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受查驗人有下列那種事由,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 A 疑似感染法定傳染病出現發高燒等症狀
  • B 警察機關通知留置
  • C 持用偽造之護照
  • D 行動障礙無親屬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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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國境查驗櫃檯擔任移民官時,如果你發現旅客所出示的護照「真實性」存有重大疑點,為了不讓身分不明的人員進入國境,並查明這些違規文件的來源,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暫時性強制處分」來協助你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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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強制處分」與「勤務執行」的法律要件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

暫時留置之法定事由與實務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律為了維護國境安全及確保入出國查驗的正確性,賦予了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暫時留置」的權力。在該項所列舉的六款事由**中,第 1 款明確點出「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境)證件顯係無效、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為法定留置事由之一,因此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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