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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得不暫予收容之事由,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
  • B 瘖啞人
  • C 滿 60 歲之老人
  • D 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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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的「收容」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能順利將外國人「遣送出國」。如果現在有一位受處分人,因為涉及刑事案件,法院正強制要求他「絕對不准離開台灣」,那麼將他送入「預備遣送」的收容所,在邏輯上是否會產生衝突?哪一個行政目的應該優先被滿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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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考查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關於「得不暫予收容」的法定事由。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行政收容與司法保全之間的優先順序有很清晰的邏輯認知。

法律優先權與收容例外

根據該條文規定,移民署在考量受處分人是否有收容必要時,若發現該對象已被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由於其必須留在國內配合後續的司法偵審或執行,這與移民收容旨在「確保將其遣送出國」的目的產生了性質上的衝突。因此,法律明定此種情況下得不暫予收容,改採其他替代處分(如定期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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