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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5 條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相關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下列有關面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歸化
  • B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定居
  • C 內政部移民署親自執行面談不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 D 申請人未滿 14 歲者,不需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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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法律條文時,如果看到一個群體被規定為「得(may)免予」某項義務,這在法律邏輯上是代表該群體『絕對禁止』被要求履行該義務,還是代表主管機關『擁有視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的裁量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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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B)選項,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面談(Interview)的適用範圍與細節規定,具備相當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面談對象與法律規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款,內政部移民署在受理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時,確實得於受理申請時或擇期進行面談。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確認申請案件的真實性。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我們也來複習一下:(C) 依同條第 1 項規定,面談其實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而 (D) 則是極具誘惑力的陷阱,法律規定未滿 14 歲之申請人並非「免面談」,而是「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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