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依據護照條例第 18 條規定:「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故對於有特殊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另為兼顧便民及護照安全管理,參考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國家之作法,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其最長效期係為多久?
- A 6 個月
- B 1 年 6 個月
- C 2 年 6 個月
- D 3 年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第二本護照只是為了處理短期的特殊狀況(例如商務衝突或簽證申請中的過渡期),從政府的安全管理與控管風險來看,這本「額外」護照的效期,應該會設定得比一般十年的護照「更長」還是「更短」?如果它只需要覆蓋大約一到兩次的長期差旅,哪個時間長度會是最合理的折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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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護照法規中較為細瑣的實務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掌握程度非常紮實。
加持護照的特殊性與效期規範
在《護照條例》(Passport Act)第 18 條的架構下,我國原則上採取「一人一照」制度。然而,考量到國人可能因商務需求、國際政治因素(例如目的地國家之間存有敵對關係,持特定國家簽證無法入境另一國)等特殊情況,外交部確實擁有核發「第二本護照」的權限。為了在便民與護照安全管理之間取得平衡,避免第二本護照被不當使用,法規對其效期有嚴格限制。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這類加持的普通護照最長效期為 1 年 6 個月,遠短於一般護照的 10 年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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