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香港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居留一定期間,如果擬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在申請條件方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於臺灣地區就學取得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者,分別折抵 2 年及 1 年在臺連續居留期間,經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二者得合併折抵
- B 在臺投資有新臺幣 6 百萬元以上投資者,如擬申請定居,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定函,如有承諾僱用臺籍員工數,須提送臺籍員工至少 5 人以上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C 檢附最近 1 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但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四個月以內者,免附之
- D 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須加附 DNA 血緣鑑定書及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或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至 302 日止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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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居民擬以「親屬血緣」為由申請定居,但其子女的出生時間在法律上無法自動推定為婚姻關係中所生,為了確保國家安全與戶政正確性,你認為主管機關會要求提供哪些「科學性」與「身分狀態」的證明,來補足法律上的空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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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項細節繁雜的法條!這題能答對,顯示你對「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細微處有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屬於中高難度,其鑑別度在於除了考驗基本行政流程,更結合了民法親屬編中對於受胎期間的法律推定。
受胎期間與身分驗證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在法律實務上,若子女非在婚後受胎,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真實性,主管機關必須要求科學證據(如 DNA 血緣鑑定書)與身分證明。其中提及的「181 日至 302 日」即是對應《民法》第 1062 條對受胎期間的推定。至於其他選項,例如 (B) 的投資定居門檻,目前的實務審核更趨嚴謹,通常要求聘僱臺籍員工至少 2 人且須有營運事實,並非選項所述之 5 人;而 (C) 的警察紀錄(良民證)免附條件,通常是以出境「三個月」而非「四個月」為基準。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項,展現了極佳的法規辨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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