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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內政部移民署得為收容替代處分之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避免收容人行方不明得命其配戴電子定位儀器,隨時定位追蹤其動向
  • B 定期至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 C 限制居住於特定區域
  • D 不定期於居所接受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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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基於人權考量,決定不將某人關押在收容所,但又必須確保能掌握對方的行蹤以防其脫逃,你認為在「不使用高科技監控設備」的前提下,最直接且能讓當事人主動證明自己仍受管控的行政要求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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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條的關鍵文字!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處分內容,說明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配套措施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收容替代處分的法定形式

本題的核心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為了衡平「移民管理」與「人權保障」,規定在不執行收容的情況下,得採取替代處分。正確選項 (B) 「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正是法律明文列舉的第一款手段。至於其他選項,選項 (C) 的陷阱在於範圍,法條規定的是限制住居於「特定處所(premises)」,而非較寬泛的「區域」;而選項 (A) 的電子定位在現行該條文中並非標準列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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