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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關於中華民國護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護照僅得由主管機關發給
  • B 護照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C 僅中華民國國民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申請核發護照
  • D 護照之性質兼具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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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位國民在國際間跨越邊境時,除了需要一份能被他國認可的通行身分憑證外,這份由母國政府核發的文件,背後還必須具備哪一種代表該國民與國家之間法律連結的「身分歸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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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護照條例》中最核心的基礎定義與權責歸屬,你能從中敏銳辨識出護照的法律屬性,顯示你對入出國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且細膩。

護照的法律性質與定義

根據**《護照條例》第 4 條第 1 款的規定,護照是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因此,選項 (D) 準確描述了護照兼具旅行通行與身分證明的雙重性質,這是國際間公認的文書效力。此外,依據同法第 2 條,護照的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而非內政部,這是法律實務中非常基礎卻也極為重要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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