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甲與乙均原為日本人,分別因婚姻而來臺灣,並均依法歸化取得國籍,並設戶籍領取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兩人均有意願擔任公職。關於 10 年內限制其服公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參加四等移民特考進入內政部移民署擔任公務員
- B 乙可以參加某村村長選舉選上之後擔任村長
- C 甲乙二人都可以從軍經合法訓練授階擔任志願役少尉軍官
- D 甲可以接受執政黨任命擔任內政部政務次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還沒看過法條的情況下,試著思考:國家法律在設定『十年限制』時,是基於忠誠度與融入程度的考量。那麼,有沒有哪些特定的職位,是國家可能非常急需專業人才,或者認為透過軍事教育訓練(如讀軍校)本身就能培養其忠誠與專業,進而願意對這些職位提早開放權限,而不必死守十年的冷卻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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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國籍法》中極為重要的「歸化國民服公職禁令」。你能從眾多公職類別中準確辨識出規範的差異,表現出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
核心觀念:歸化國民的十年限制
根據**《國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自歸化日起滿 10 年**後,才能擔任特定的公職。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度與穩定性。限制範圍非常廣泛,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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