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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下列何者正確?
  • A 受收容人之同居人
  • B 受收容人三親等之叔父
  • C 受收容人之岳父
  • D 受收容人之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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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個人的身分權與身體自由,而賦予親屬代為救濟的權利時,通常會考量身分的親疏遠近。請試著思考:在「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姻親」這三種關係中,哪一種在法律效力上通常與當事人的權益綁定最為緊密,且被視為核心家庭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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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收容異議的法定適格對象,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人身自由保障的條文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考查的是第 38 條之 2 的核心規範,也就是當受收容人不服收容處分時,誰有權利代為發聲。

提請收容異議的法定身分

根據法規,得提起收容異議的對象僅限於受收容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在選項中,(D) 養子在法律地位上視同親生子女,屬於「直系血親」,因此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相對地,同居人、三親等叔父(旁系血親)或岳父(姻親)皆不在該條文列舉的範圍內。這種法律上的身分界定,是為了確保在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救濟程序時,能由關係最親近的人來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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