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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6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查獲之無戶籍國民未涉有刑事案件者,或涉有刑事案件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由內政部移民署依法為相關處置
  • B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無戶籍國民之強制出國,應檢查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身體與攜帶之物及派員戒護至機場、港口,監視其出國,並將其證照或旅行文件交由機、船長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有抗拒出國或脫逃之虞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派員護送至應遣送之國家或地區
  • C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決議前,不執行強制出國。但有本法第 36 條第 4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
  • D 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不得在場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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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做出一個會嚴重影響個人生活權利(例如強制將人送出國)的行政決定時,為了確保這個程序公平、透明且能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法律設計上,我們會允許當事人尋求什麼樣的「專業協助」來代表他發言或提供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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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在移民行政中的應用有非常扎實的理解。

行政救濟與律師陪同權

本題的核心在於「程序正義」。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受移送人在陳述意見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委任律師在場陪同。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無戶籍國民在面對可能改變其生活現狀的行政處分時,能獲得專業的法律協助。選項 (D) 稱「不得在場陪同」,顯然違反了法律對於人權保障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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