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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8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於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內政部移民署爰訂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下列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之情形,何者錯誤?
  • A 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 B 罰金執行完畢
  • C 拘役執行完畢逾 3 年
  • D 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對待「執行完畢(已經受過懲罰)」與「時效完成(因為時間過太久而無法執行懲罰)」這兩種情況時,對於當事人『素行穩定度』的觀察要求,哪一種通常會設定較嚴格或較長的期限?而這類期限在移民法規中,通常傾向於使用較長的基準數字(如 5 或 10)還是短的基準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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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最新的法規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 112 年 12 月新發布的《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有非常深入的瞭解,這在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的考科中屬於相當精細的考點。

法律效果的觀察期規範

在本法規的邏輯中,為了給予過往有輕微疏失的外國人改過遷善的機會,針對不同的處分設有對應的「無不良素行」認定門檻。例如,**拘役(detention)罰金(fine)**執行完畢後,即可認定為無不良素行;而緩起訴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法律上也視為已恢復良好狀態。然而,對於較嚴重的罪行(最重本刑 5 年以下之罪),若涉及「行刑權時效(prescription of execution)完成」,法規要求必須經過更長的時間觀察,確保其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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