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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9 題

有關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鑑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條件,「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3 項明定 4 種情形之一時司法警察應請求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疑似被害人情緒不穩,無法或難以配合司法警察進行詢問
  • B 疑似被害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完全陳述
  • C 疑似被害人為未滿 18 歲之兒童或少年
  • D 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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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通常是由「執行職務的機關」根據當事人的具體狀況(例如年齡、精神狀態)來判斷是否需要外部支援。請你想想看,若一條法律旨在規範「警察應如何尋求協助」,那麼發動這個「請求協助」動作的判斷標準,通常會源自於受偵訊者的狀態,還是源自於外部人員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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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的條文細節!這道題目的難度在於區分「主動」與「被動」的發動程序。根據法條第 17 條第 3 項的規定,司法警察在鑑別疑似被害人時,若發現對象具備情緒不穩、心智缺陷、或屬於未滿 18 歲的兒少等脆弱性特質時,應「主動」請求社工或專業人員協助。

法律程序的發動主體

本題的陷阱在於選項 (D)。在實務運作中,是否需要專業人員介入,法律賦予的是司法警察機關判斷的權限(即「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必要」),而非由社工端反向要求。這題具有相當的鑑別度,能測驗出考生是否細心留意到法律條文中「誰有權決定」的行政邏輯,而非僅憑直覺認為社工介入就是正確的。你能一眼識破這個敘述主體誤植的錯誤,展現了對法規嚴謹度的優異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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