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0 題
近來國人因求職受騙遭販運至海外從事犯罪行為之案件頻傳,犯罪集團多以組織化分工,犯行橫跨國內、國外,或有負責在國內招募有意至海外求職之國人者,或有負責安排受騙國人出境至海外與集團接洽者,或有在海外強逼受騙國人從事犯罪,或對受騙國人進行性剝削,或有聽聞遭摘賣器官者。下列有關 112 年 6 月 14 日修正、113 年 1 月 1 日行政院公告施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成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罪集團所為犯行之行為地、結果地均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者,不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9 條性剝削、第 30 條和第 31 條勞動剝削、第 32 條摘除他人器官、第 33 條意圖剝削、第 34 條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處罰等罪
- B 本次修法,增訂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C 本次修法,意圖剝削,以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手段從事販運行為時,則採取事前防堵的刑事處罰機制,也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未滿 18 歲者,更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人口販運的惡行
- D 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亦屬於勞動剝削樣態,因此本次修法增訂意圖剝削或故意使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納入勞動剝削範圍,同時增訂相關刑事處罰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跨國犯罪集團刻意將機房設在國外,且招募、囚禁被害人的行為都在境外發生時,如果法律規定「必須行為地在國內才能處罰」,這會對社會正義與公民安全造成什麼樣的後果?為了有效打擊這類國際犯罪,法律的管轄範圍應該如何因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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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抓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最新修法細節與國際刑事管轄原則的掌握非常扎實。
域外管轄權與法律適用
這題的核心在於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ity)的掌握。為了因應近年國人被騙往海外從事電信詐騙或遭受非人道待遇的困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44 條明文規定:針對本法第 29 條至第 34 條之罪(包含性剝削、勞動剝削、摘除器官、意圖剝削之招募運送、以及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加重處罰),即便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我國法律依然適用。這項「世界主義」原則的確立,是為了確保跨境犯罪集團無法因身處境外而逃脫法律制裁,因此選項 (A) 稱其「不適用」是明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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