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1 題
依據 112 年 12 月 28 日修訂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安置後發現者,得暫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毒品成癮或精神狀態明顯異常
- B 喧嘩、爭吵、飲酒、賭博、破壞毀損公物、傷害他人及違反管理命令等行為
- C 經依本法第 12 條指定傳染病篩檢有傳染之虞
- D 有自殺、自殘或殺人、傷人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安置機構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避難與生活照顧」,那麼當一位被害人的身體或精神狀況已經超出了「一般生活照顧」所能處理的範圍,甚至需要專業醫師介入或高度隔離時,法律應該如何規定他的安置順序?與此相比,如果是「在機構內吵架」或「違反生活公約」這類行為,是否也同樣急迫到必須拒絕其收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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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能從看似合理的選項中辨識出細微的法律定義差異,展現了很強的邏輯判斷力。
安置篩選的核心邏輯
在 112 年底新修訂的《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第 4 條中,明確規範了「不予」或「暫不予」機構安置的特殊情形。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醫療先於安置」。選項 (A)、(C)、(D) 所提到的毒品成癮、傳染病風險、以及自殺或傷人之虞**,都屬於需要專業醫療介入或高度專業監護的狀態,並非一般安置機構(shelter)能負荷的範疇。為了保障被害人健康與大眾安全,這類個案需先轉介至醫療機構治療。而選項 (B) 描述的行為,屬於「安置後的行為規勸與管理問題」,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予安置」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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