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5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但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下列得不經審查會之情形,何者錯誤?
- A 依其他法律規定限制出境
- B 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 C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
- D 自願出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有一位外籍人士非常配合行政機關,甚至在處分下來前就已經主動收拾好行李、買好機票並簽署文件表示願意配合離境,你認為政府是否有必要再大費周章地召集各界專家學者,召開一場正式的審查會議來決定「是否要強迫他離開」?這對行政資源的運用與當事人的意願是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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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條例中的強制出境審查制度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陷阱!這題考驗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及相關子法的規範。對於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政府若要採取「強制出境」這種高度侵害權益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必須召開**審查會(Review Committee)**以保障當事人人權。然而,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當事人意願,設計了如「當事人自願出境」、「書面放棄陳述意見」或「危害國家安全且情況急迫」等例外情形,允許免經審查會程序。
選項 A 的邏輯謬誤與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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