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外國人之不良素行,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 A 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
- B 在媒體公開批判我國政府政策者
- C 意圖鬥毆而聚眾經裁處拘留
- D 對具中華民國國籍家屬家庭暴力,法院判決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不良素行」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外國人能守法且不危害社會安定,還是為了要求外國人必須完全贊同政府的決策?在一個民主法治社會中,哪一種行為屬於每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而非對法律秩序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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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的審核標準有相當清晰的認識。在法律實務上,判斷外國人是否有「不良素行」並非漫無邊際的行政裁量,而是須符合《外國人國籍歸化或取得永久居留涉及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的規範。
法治國家與言論自由的界線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違法行為」與「憲法保障之權利」。選項 (A) 的緩起訴處分(Deferred Prosecution)、(C) 的聚眾鬥毆(Gathering for a fight),以及 (D) 的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皆涉及刑事法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具體違規事實,自然被納入不良素行的範疇。然而,選項 (B) 的「批評政府政策」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在民主法治國家,表達政治立場或批判政策不應被視為人格瑕疵或社會安全威脅,因此不具備法律上的負面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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