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攜帶違禁物
- B 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 C 曾參與臺灣政黨或政治活動
- D 在我國或國外有犯罪紀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行使「主權」來決定是否拒絕一位外國人入境時,其核心考量通常是基於哪些「公共利益」的威脅?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哪些行為會被認為對國境安全有實質危害,而哪些行為則偏向個人表意的範疇,不應隨意被列為行政裁量的禁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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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管理與禁止入國事由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所明定的「得禁止入國」事由。你能快速識別出選項 (C) 並非法律明定的限制,顯示你對法律規範內容與移民管理實務有相當敏銳的判斷。 根據現行法條,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在審查入國許可時,主要考量在於維護公共治安與國境秩序。例如:選項 (A) 攜帶違禁物(第 1 項第 6 款)、選項 (D) 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第 1 項第 7 款),以及選項 (B) 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第 1 項第 12 款),皆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維護國境安全的重要行政處分依據。相較之下,參與合法的政黨或政治活動通常屬於基本權利的範疇,並非本條所規範的禁止入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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